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精神,现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请用书生阅读器查看)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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