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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6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永川府发〔2015〕2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所管辖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以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单位)名义发布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统称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第(二)项统称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区监察局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会议讲话材料等;

  (二)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应对突发事件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五)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六)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七)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

  (八)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九)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一)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十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三)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四)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十五)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十六)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十七)涉密文件;

  (十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为履行本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该项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内容的针对性、操作性,原则上不重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不得相互抵触;

  (二)依照本机关法定职权制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为本机关设定权力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加义务、限制权利;

  (四)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五)符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合理、适当,不得显失公正、公平;

  (六)符合规定程序。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标题一般使用“规定”“办法”“细则”等,不得使用法、条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公布施行,不得使用“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其他文种。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以“永川府发”或“永川府办发”的公文编号公开发布,禁止使用“永川府办”等其他形式印发。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二章起草

  第十二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牵头组织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没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作为制定依据,而是属于本区改革创新之举,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初稿)在征求意见前报区政府研究,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涉及的部门或人员应做好决策前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意见。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起草说明》中给予说明。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方式向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通过公开听证等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六条  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大权益,或对本地区、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在区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示10日,并书面征求区人大法工委、区政协社法委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采取一定形式给予回复,在报送审查的材料中须对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在提请区政府审议前,应由起草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经起草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后,形成送审稿。

第三章审查

  第十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起草部门办公会议讨论等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二十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请示(格式见附件1);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等内容,格式见附件2);

  (四)起草部门的办公会议纪要;

  (五)起草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初审意见(格式见附件3);

  (六)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材料,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报送材料不齐的,退回送审部门,要求其备齐材料重新报送;

  (二)报送材料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收件当日即将材料转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区政府办公室转办件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紧急情况下,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意见,对送审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立即审查并提出意见。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有关部门应予配合;书面征求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回复;需起草部门补充说明有关情况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前款听取意见、征求意见及补充说明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内容适当的,提出予以通过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虽与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显抵触,但内容明显不当,提出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国家、重庆即将出台相关规定的或规范性文件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即将修订或废止的,提出暂缓制定的书面审查意见;

  (四)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或听证而未征求公众意见或听证的,将材料退回;

  (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提出不予以通过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将材料退回。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后,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分类处理。

  送审部门对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提请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决定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经法制机构审查后,应当经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等讨论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部门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审议后,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复核。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制定机关不得公布施行。

  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者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印发前,应到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规范性文件标注号(格式见附件4)。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印发日同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重庆市永川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库”上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正确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评估后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可重新公布,延长有效期,延长期不超过5年。

  暂行(试行)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前经过评估,决定正式施行或废止。

  第三十三条对施行时间达1年以上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长可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对该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予以评估,区政府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制定机关,制定机关不得授权解释。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解释的,由实施部门负责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后,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清理、评估等后续管理工作,由实施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章备案和清理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15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前述备案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办理。

  为确保运转高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区政府办公室2个工作日内印发。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区政府备案,材料径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备案审查的公函(格式见附件5);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依据;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

  (六)部门办公会会议纪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报送格式参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样式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报送备案的材料之日起15个日内作出审查结论;专业性较强或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论证的,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日。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予以备案;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但合理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予以备案并附审查建议;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纠正或者不报告纠正结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执行并报请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四)对不属于审查范围的,将备案材料退回制定机关;

  (五)对报送的备案材料不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将备案材料退回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补充材料后,重新提请备案。

  备案审查可以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需要制定机关和有关单位提供协助的,制定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

  第四十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经审查同意予以备案的,相关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区政府办公室2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实施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不符合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修改、替代或者撤销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的。

  部门规范性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章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区政府领导下,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监督、检查等职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调阅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由相关部门保存的材料,涉及的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

  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漏审、漏备、违法等情形的,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责令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发文目录。

  相关单位也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部门规范性文件发文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书面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书面建议应当明确建议人基本情况、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建议人。

  建议人不服制定机关处理意见的,可以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及时研究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制定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的程序处理。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国家、重庆在永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抄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在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将正式文件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情况是指:

  (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危及较大范围内公共安全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07〕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实施。

  附件:1.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2.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3.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

        4.规范性文件标注号编制说明

        5.提请备案审查的公函

附件1

ΧΧΧΧ文〔〕号签发人:

重庆市永川区ΧΧΧ局(委\办)

关于提请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名称》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为了ΧΧΧΧΧΧΧΧ,我局代区政府草拟了《规范性文件草案名称》,该文已按照《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完成了起草的相关工作,现提请区政府审议。

  妥否,请批示。

  附:1.《规范性文件草案名称》

      2.起草说明

      3.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初审意见

      4.部门办公会议纪要

      5.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ΧΧΧ局(委\办)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2

重庆市永川区ΧΧΧ局(委\办)

关于《规范性文件草案名称》的起草说明

  我局为(起草目的),针对(起草原因),根据(起草依据)研究起草了《规范性文件草案名称》。现按照《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背景情况

  (一)...... 。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 。

  四、征求意见情况

  (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一)...... 。

重庆市永川区ΧΧΧ局(委\办)

年月日


 

附件3

重庆市永川区Χ局(委\办)法制工作机构

关于《规范性文件草案名称》的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报送区政府审议之前,我局(委\办)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名称》进行了初步审查,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合法性问题

(一)...... 。

  二、合理性问题

(一)...... 。

  三、技术性问题

(一)...... 。

重庆市永川区ΧΧΧ局(委\办)

法制工作机构

  年月日


附件4

规范性文件标注号编制说明

  1.起草部门按公文运转程序经区政府领导签发,在区政府办公室编制发文号后,到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规范性文件标注号。

  2.区政府办公室印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在文件首页右上角标注统一编号,号码为3位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号。例如,2015年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第1件规范性文件标注为“永规文〔2015〕001-区政府001”,2015年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第1件规范性文件标注为“永规文〔2015〕001-区府办001”。


附件5

重庆市永川区Χ局(委\办)

关于《规范性文件草案名称》上报备案的函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按照《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我局(委\办)于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名称》(发文号,以下简称《》)上报备案,请查收。

  附:1.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

  2.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5份,格式参照附件2);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1份);

  4.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1份,格式参照附件3)。

  5.部门办公会会议纪要

  6.其他资料

  重庆市永川区Χ局(委\办)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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